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8年度,94號
KSDV,98,建,94,20100226,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94號
上訴人即被告 金豐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甲○○
上訴人即被告與原告泰昌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建字第
94 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3,184,2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871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1/1頁


參考資料
金豐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昌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