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94號
上訴人即被告 金豐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甲○○
上訴人即被告與原告泰昌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建字第
94 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3,184,2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871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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