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更(一)字,97年度,6號
TNHV,97,重上更(一),6,201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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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號
上 訴 人 寅 ○ ○
      丑 ○ ○
      卯 ○ ○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戌 ○ ○
視同上訴人 己 ○ ○被繼承.
      子 ○ ○被繼承.
      癸 ○ ○被繼承.
      壬 ○ ○被繼承.
      辰 ○ ○林 如.
兼上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申○○○
      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乙 ○ ○
視同上訴人 酉 ○ ○(辛○○之承當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辛 ○ ○
視同上訴人 未 ○ ○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巳 ○ ○
被 上訴 人 庚 ○ ○(林啟徽之承當訴訟人)
      丙 ○ ○(林啟徽之承當訴訟人)
      戊 ○ ○(林啟徽之承當訴訟人)
      丁 ○ ○(林啟徽之承當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午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4月2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
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己○○、癸○○、壬○○
是否聲明承當訴訟,請具狀陳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
                   法 官 高明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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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