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12號
TNDV,99,補,112,201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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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泰昌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原告與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請查報土地價額(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價值資料),與原告對
金豐富公司債權金額比較,以較低者為準】,並按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逾期未補繳裁判費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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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昌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