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更一字,99年度,3號
TPDV,99,司促更一,3,20100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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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更一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愛心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同冠通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
  九十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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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心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冠通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