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更一字,99年度,3號
TPDV,99,司促更一,3,2010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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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更一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愛心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同冠通信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106,500 元」抑或「110,08
  1 元」,若請求金額為110,081 元並請提出請求標的之相關
  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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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心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冠通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