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4號
原 告 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全
被 告 江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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