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499號
PCDM,99,易,499,201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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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4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德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284
8 號、98年度偵字第26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二、按被告死亡者,於偵查中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 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6 款、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徐德章涉有詐欺等罪嫌,經檢察官於民國99年2 月 24日提起公訴在案,惟查被告業99年2 月19日於偵查中死亡 ,有南投縣國姓鄉戶政事務所99年3 月9 日國戶字第099000 0475號函暨所附死亡證明書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 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公訴人提起公訴,為起訴之程序違背規 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阮旭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偵字第32848號
98年度偵字第 2627號
被 告 賴盈傑 男 3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三重市○○路○段89巷11號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傅文民律師
被 告 李永富 男 2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蘆洲市○○路132巷43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劉貹岩律師
被 告 劉紹安 男 3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新店市○○路○段354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高烊輝律師
被 告 徐德章 男 4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南投縣國姓鄉○○路132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功明 男 5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新莊市○○○路76號4樓
居臺北縣板橋市○○路○段1巷37號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國偉 男 4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3段208巷51號
3樓(現在宜蘭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00000000號
彭煥興 男 39歲(民國○○年○月○日生)
臺北縣蘆洲市○○○路○段44之1號
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一)李永富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 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5年7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徐德章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於93年4 月1日徒刑執行完畢。鄭國偉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駁回確定, 並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彭煥興前因搶奪案,經 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95年1月 31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
(二)賴盈傑銓鴻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銓鴻公司)之實際 負責人,劉紹安從事於不動產仲介。詎賴盈傑、李永 富、劉紹安(下稱賴盈傑三人)為牟取暴利,自94年 1月13日起,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詐欺取財



之犯意連絡,約定由賴盈傑出資擔任金主之角色,先 委由劉紹安尋找市場價值不高(即俗稱有行無市)之 房屋標的,復令李永富伺機尋找無付款能力或意願之 街頭遊民或亟需金錢之人,以提供吃住為誘餌,招攬 該員為陽光優質洗衣坊之人頭負責人,亦令其他遊民 為人頭,擔任洗衣坊民生汽車有限公司之員工,供 賴盈傑三人出資製作虛假之薪資證明,持向銀行申辦 房屋貸款。徐德章賴盈傑三人招攬時,明知自己並 無經營陽光優質洗衣坊之事實,仍與渠等承上開詐欺 取財之犯意聯絡,將「徐德章為上開洗衣坊負責人」 之不實事項,使商業管理機關承辦公務員將之登載於 其等職務上所掌之公司設立或營利事業登記書等公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商業管理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 正確性。徐德章林功明鄭國偉彭煥興(下稱徐 德章四人)受賴盈傑三人招攬時,明知自己並無清償 能力,仍與渠等承上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提供身 分證、健保卡予賴盈傑三人使用。賴盈傑三人於取得 徐德章四人之個人資料後,先由賴盈傑出資支付購屋 之頭期款,剩餘價金不足部分,再以徐德章四人之名 義,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一所示之 銀行申請房屋貸款,並將填載完畢,上載有不實年收 入之房屋貸款、信用貸款申辦文件,使徐德章、林功 明、鄭國偉彭煥興簽章,持向上開銀行申請辦理。 受理銀行因誤認徐德章四人係有資力之人,遂准予核 款。詎料賴盈傑三人於貸款核准後,僅支付數期貸款 利息後即停止繳納貸款本息,使貸款銀行受有如附表 一所示之呆帳損失。
(三)賴盈傑三人復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94年10 月起,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由賴盈傑三人將 已填載完畢、上載有不實之年收入字樣之信用卡申請 書,使林功明鄭國偉簽章。林功明鄭國偉明知自 己並無清償能力,仍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在申 請書上簽章。再由賴盈傑三人持向如附表二所示之銀 行申辦信用卡。受理銀行因誤認林功明鄭國偉係有 資力之人,而准予發卡。詎賴盈傑三人於信用卡核發 後,即持卡使用,以初期按時繳交小額卡債之方式, 藉以培養個人債信,取信於發卡銀行;再以一人之名 義申辦多張信用卡,並持上開信用卡前往特約商店進 行交易,繳納數期信用卡債務後,隨即停止繳納,使 發卡銀行受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呆帳損失。渠等三人復



以上開陽光優質洗衣坊申請、設置刷卡機,隨即由賴 盈傑指示李永富前往拆除並放置於銓鴻公司,以供賴 盈傑三人持徐德章四人之信用卡刷卡換現,發卡銀行 因而誤認有交易紀錄,遂支付價款予陽光優質洗衣坊 ,致受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害。
(四)賴盈傑三人、林功明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 96 年12月12日起,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由 賴盈傑三人將已填載完畢、上載有不實年收入記載之 汽車貸款申請書,使林功明簽章,林功明明知自己並 無清償能力,仍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連絡,在申 請書上簽章。賴盈傑遂持向如附表三所示之銀行申請 車輛貸款,受理銀行因誤信先前賴盈傑三人培養林功 明信用之表象,遂予以核貸。然賴盈傑三人於貸款核 准後,竟僅支付數期貸款利息,即停止繳納貸款本息 ,甚或完全未予清償,致貸款銀行受有如附表三所示 之呆帳損失。
(五)嗣因上開銀行受有呆帳損失報警處理,經警於附表四 編號1至8所示時間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四編號1 至8所示之物,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明康江旭之、詹昆穎告訴及戴良勳謝育成訴由臺 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移送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犯罪事實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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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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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暨證人賴盈傑於│1.承認因從事不動產投資,被告劉│
│ │偵查中之供述 │ 紹安、李永富等人告知伊用人頭│
│ │ │ 貸款比較優惠,遂要求被告劉紹│
│ │ │ 安、李永富為其物色人頭貸款購│
│ │ │ 屋。除了事先支付購屋的頭期款│
│ │ │ 外,人頭所需的薪資證明也是由│
│ │ │ 伊存入款項。被告林功明、徐德│
│ │ │ 章等人頭的證件是伊收齊後轉交│
│ │ │ 被告李永富劉紹安處理貸款事│
│ │ │ 宜。 │
│ │ │2.承認大部分人頭帳戶內的資金是│
│ │ │ 伊在使用。 │
├──┼─────────┼───────────────┤




│ 2 │被告暨證人李永富於│承認與被告賴盈傑一起投資房地產│
│ │偵查時之供述 │,由被告賴盈傑出頭期款,由伊找│
│ │ │人頭貸款,被告劉紹安則負責向銀│
│ │ │行申辦貸款。人頭貸款所需之國稅│
│ │ │清單及所得稅清單是伊在網路上買│
│ │ │來的,此外,伊也有負責蒐集人頭│
│ │ │證件交給被告劉紹安辦理貸款。 │
├──┼─────────┼───────────────┤
│ 3 │被告暨證人劉紹安於│1.承認伊經友人謝榮泉介紹,認識│
│ │警詢時、偵查中之供│ 被告賴盈傑,銓鴻公司是總公司│
│ │述 │ ,伊任職位於天津街的品耀公司│
│ │ │ ,是負責仲介房地產生意。伊找│
│ │ │ 到好房子議完價,就交由銓鴻公│
│ │ │ 司處理。 │
│ │ │2.承認伊在銓鴻公司負責尋找不動│
│ │ │ 產供銓鴻公司買入,並知悉被告│
│ │ │ 賴盈傑以吸毒人口為人頭申請貸│
│ │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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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被告暨證人徐德章於│1.承認伊於94年間透過朋友認識被│
│ │偵查中之供述 │ 告李永富,被告李永富即帶伊上│
│ │ │ 台北認識被告賴盈傑,之後被告│
│ │ │ 賴盈傑提供伊食宿、生活費。期│
│ │ │ 間被告李永富曾帶伊重新申請證│
│ │ │ 件,並提供身分證供被告賴盈傑
│ │ │ 、李永富作生意。 │
│ │ │2.為陽光優質洗衣紡人頭負責人。│
├──┼─────────┼───────────────┤
│ 5 │被告暨證人林功明於│1.承認伊於92年間在臺北市萬華區│
│ │警詢時之供述 │ 德昌街認識被告李永富賴盈傑
│ │ │ ,曾以200萬元為代價,允諾被 │
│ │ │ 告賴盈傑二人由伊充作購屋及信│
│ │ │ 用卡之人頭。 │
│ │ │2.為陽光優質洗衣紡店長。 │
├──┼─────────┼───────────────┤
│ 6 │被告暨證人鄭國偉於│1.中國信託貸款100萬元係被告賴 │
│ │警詢時之供述 │ 盈傑拿申請書叫伊簽字。 │
│ │ │2.為民生汽車有限公司員工。 │
├──┼─────────┼───────────────┤
│ 7 │被告暨證人彭煥興於│1.並未在民生汽車有限公司上班。│




│ │警詢時之供述 │2.以接受食宿、免除債務為代價允│
│ │ │ 諾被告李永富作為購屋之人頭。│
│ │ │3.被告劉紹安拿業經載明「民生汽│
│ │ │ 車經理職務」之貸款申請書,使│
│ │ │ 伊簽名。 │
├──┼─────────┼───────────────┤
│ 8 │證人即中國信託專員│中國信託於附表一編號1、4所示時│
│ │洪明瑞於警詢時、偵│間受理被告林功明徐德章房屋貸│
│ │查中之證言 │款之申請,並受有如附表一編號1 │
│ │ │、4所示之呆帳損失。 │
├──┼─────────┼───────────────┤
│ 9 │證人即華南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 │
│ │專員劉名正於警詢時│時間受理被告林功明房屋貸款之申│
│ │、偵查中之證言 │請,並受有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 │
│ │ │呆帳損失。 │
├──┼─────────┼───────────────┤
│ 10 │證人即上海儲蓄銀行上海儲蓄銀行於附表一編號5所示 │
│ │專員賴永龍於偵查中│時間受理被告彭煥興房屋貸款之申│
│ │之證言 │請,並受有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 │
│ │ │呆帳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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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證人即渣打國際商業│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於附表一編號3 │
│ │銀行專員林明康於警│所示時間受理被告鄭國偉房屋貸款│
│ │詢時、偵查中之證言│之申請,並受有如附表一編號3所 │
│ │ │示之呆帳損失。 │
├──┼─────────┼───────────────┤
│ 12 │1.被告林功明於中國│1.被告林功明於中國信託銀行天母│
│ │ 信託填寫之一般貸│ 分行申請房屋貸款之事實。 │
│ │ 款申請書暨客戶基│2.被告林功明於華南商業銀行懷生│
│ │ 本資料表、借款申│ 分行申請房屋貸款之事實。 │
│ │ 請書、借據、同意│3.貸款申請書上年收入欄均係與事│
│ │ 書;被告於華南銀│ 實不相符合之記載,致核貸銀行│
│ │ 行消費者貸款申請│ 陷於錯誤之事實。 │
│ │ 及調查表、新戶新│ │
│ │ 增貸授信案件覆審│ │
│ │ 表、放款戶資料查│ │
│ │ 詢申請單、授信核│ │
│ │ 准貸放資料登錄單│ │
│ │ 、授信核准即轉換│ │
│ │ 資料登錄單、同一│ │




│ │ 關係人授信餘額資│ │
│ │ 料查詢單、對帳單│ │
│ │ 、不動產買賣契約│ │
│ │ 書、個人購車及購│ │
│ │ 屋貸款契約(98偵│ │
│ │ 字第26 27號卷四 │ │
│ │ );員工職務證明│ │
│ │ 書(98偵字第2627│ │
│ │ 號卷二) │ │
│ │2.臺北縣蘆洲市光華│ │
│ │ 段1220地號土地豋│ │
│ │ 記第二類謄本、同│ │
│ │ 段18644建號建物 │ │
│ │ 登記第二類謄本、│ │
│ │ 北投區○○段3小 │ │
│ │ 段93地號土地登記│ │
│ │ 第二類謄本、北投│ │
│ │ 區○○段○○段329│ │
│ │ 35建號建物登記第│ │
│ │ 二類謄本(98年度│ │
│ │ 偵字第2627號卷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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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一般貸款申請書暨客│1.被告徐德章於中國信託銀行天母│
│ │戶基本資料表、一般│ 分行申請房屋貸款之事實。 │
│ │貸款授信申請書、個│2.貸款申請書上年收入欄係與事實│
│ │人授信變更事項專用│ 不相符合之記載,致核貸銀行陷│
│ │簽呈、房貸產品申請│ 於錯誤之事實。 │
│ │書暨特別約定條款同│ │
│ │意書、借據、貸款條│ │
│ │件變更同意書(98偵│ │
│ │字第2627號卷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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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個│1.被告彭煥興於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 │人金融授信申請書、│ 新莊分行申請房屋貸款之事實。│
│ │個人資料表、切結書│2.貸款申請書上年收入欄係與事實│
│ │、個人房貸借款契約│ 不相符合之記載,致核貸銀行陷│
│ │、動用申請書2紙、 │ 於錯誤之事實。 │
│ │委外預估交辦單、不│ │
│ │動產估價報告、個人│ │




│ │金融房貸授信審核表│ │
│ │、信用調查表、淡水│ │
│ │鎮○○段743建號建 │ │
│ │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
│ │淡水鎮○○段207地 │ │
│ │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 │
│ │本、上海商業儲蓄銀│ │
│ │行放款明細(98年度│ │
│ │偵字第2627號卷一)│ │
│ │、放款帳卡(98偵字│ │
│ │第2627號卷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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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抵│1.被告鄭國偉於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押貸款申請書、財力│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申請房屋 │
│ │證明文件、不動產買│ 貸款之事實。 │
│ │賣契約書、板橋市府│2.貸款申請書上年收入欄係與事實│
│ │中段4123建號、3699│ 不相符合之記載,致核貸銀行陷│
│ │建號建物登記第二類│ 於錯誤之事實。 │
│ │謄本、板橋市○○段│ │
│ │1883、1883之3、 │ │
│ │2032之1地號土地登 │ │
│ │記第二類謄本(98年│ │
│ │度偵字第2627號卷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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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事實二部份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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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暨證人賴盈傑偵│1.承認以陽光優質洗衣店的名義申│
│ │查中之供述 │ 請刷卡機盜刷人頭信用卡。刷卡│
│ │ │ 機係由被告劉紹安申請,人頭信│
│ │ │ 用卡交由被告李永富使用,刷卡│
│ │ │ 所換得的現金都匯入人頭被告徐│
│ │ │ 德章的帳戶內,該帳戶的存摺、│
│ │ │ 提款卡均由伊保管、支配。 │
│ │ │2.承認曾使用被告林功明徐德章
│ │ │ 、彭煥興等人頭的信用卡。 │
├──┼─────────┼───────────────┤
│ 2 │被告暨證人李永富於│1.承認與被告劉紹安曾分別拿人頭│




│ │偵訊時之供述 │ 的證件辦理信用卡,信用卡辦下│
│ │ │ 來後,由伊保管。 │
│ │ │2.承認刷卡機是由被告劉紹安申請│
│ │ │ 的,人頭信用卡交由伊使用。刷│
│ │ │ 卡所換得的現金都匯入人頭被告│
│ │ │ 徐德章的帳戶內,該帳戶的存摺│
│ │ │ 、提款卡均由被告賴盈傑保管,│
│ │ │ 帳戶內的金錢由伊與被告賴盈傑
│ │ │ 一起花用。 │
├──┼─────────┼───────────────┤
│ 3 │被告暨證人劉紹安於│被告賴盈傑指示依把刷卡機拆走,│
│ │警詢時之供述 │拆卸下來後,伊將刷卡機交由被告│
│ │ │賴盈傑使用,有時是培養信用,有│
│ │ │時是刷卡換現。 │
├──┼─────────┼───────────────┤
│ 4 │被告暨證人林功明於│1.以收取1000、2000元不等之好處│
│ │警詢時、偵查中之供│ ,為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填寫信│
│ │述 │ 用卡申請書。 │
│ │ │2.辦好的信用卡均交給被告賴盈傑
│ │ │ 三人使用之事實。 │
├──┼─────────┼───────────────┤
│ 5 │被告暨證人鄭國偉警│自承在民生汽車有限公司上班,老│
│ │詢時之供述 │闆為被告賴盈傑,伊將身分證、印│
│ │ │章、在職證明交由被告劉紹安,申│
│ │ │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辦妥│
│ │ │後,存簿及提款卡交由被告劉紹安
│ │ │保管之事實。 │
├──┼─────────┼───────────────┤
│ 6 │扣案之刷卡機1台、 │被告賴盈傑三人使用陽光優質洗衣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坊名義申請刷卡機,為方便使用人│
│ │察局搜索、扣押筆錄│頭信用卡刷卡換現之事實。 │
│ │1份 │ │
├──┼─────────┼───────────────┤
│ 7 │證人即中國信託專員│1.被告林功明申辦之信用卡尚積欠│
│ │洪明瑞於警詢時、偵│ 265,664元未受清償之事實。 │
│ │查中之證言 │2.被告鄭國偉申辦之信用卡尚積欠│
│ │ │ 162,746元未受清償之事實。 │
├──┼─────────┼───────────────┤
│ 8 │證人即聯邦銀行信用│被告林功明申辦之信用卡尚積欠 │
│ │卡中心調查員江旭之│28,032元未受清償之事實。 │




│ │於警詢時、偵查中之│ │
│ │證言 │ │
├──┼─────────┼───────────────┤
│ 9 │證人即玉山銀行專員│被告林功明申辦之信用卡尚積欠 │
│ │張剛維於警詢時、偵│165,334元未受清償之事實。 │
│ │查中之證言 │ │
├──┼─────────┼───────────────┤
│ 10 │證人即華南銀行懷生│被告林功明申辦之信用卡尚積欠 │
│ │分行專員劉名正於警│261,039元未受清償之事實。 │
│ │詢時、偵查中之證言│ │
├──┼─────────┼───────────────┤
│ 11 │證人即渣打國際商業│被告鄭國偉申辦之信用卡尚積欠 │
│ │銀行襄理林明康 │28,410元未受清償之事實。 │
├──┼─────────┼───────────────┤
│ 12 │被告林功明於中國信│被告賴盈傑三人以被告林功明、鄭│
│ │託銀行天母分行、聯│國偉之名義申辦信用卡,並持之使│
│ │邦銀行、玉山銀行、│用之事實。 │
│ │華南銀行懷生分行申│ │
│ │辦信用卡之消費明細│ │
│ │、被告鄭國偉於渣打│ │
│ │國際商業銀行、中國│ │
│ │信託銀行天母分行申│ │
│ │辦信用卡之消費明細│ │
└──┴─────────┴───────────────┘
(三)犯罪事實三部份
┌──┬─────────┬───────────────┐
│編號│ 證據方法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暨證人李永富於│自承車貸部份,也是由被告賴盈傑
│ │偵查中之供述 │出資,再由伊與被告劉紹安辦理貸│
│ │ │款。撥款後,車貸大部分都未繳,│
│ │ │買來的車也都另外借錢質押。 │
│ │ │ │
├──┼─────────┼───────────────┤
│ 2 │被告暨證人林功明於│不曾使用過附表三所示之車輛,均│
│ │警詢時之供述 │係被告賴盈傑等人以其名義申請貸│
│ │ │款的事實。 │
├──┼─────────┼───────────────┤
│ 3 │證人即台新銀行襄理│被告林功明曾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向│
│ │謝育成於警詢時、偵│台新銀行申辦車輛貸款,因無資力│




│ │查中之證述 │清償,致銀行受如附表三所示呆帳│
│ │ │損失之事實。 │
├──┼─────────┼───────────────┤
│ 4 │證人即聯邦國際租賃│被告林功明曾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向│
│ │有限公司專員詹昆穎│聯邦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聯邦銀行│
│ │於警詢時、偵查中之│子公司)申辦車輛貸款,因無資力│
│ │證述 │清償,致該公司受如附表三所示呆│
│ │ │帳損失之事實。 │
├──┼─────────┼───────────────┤
│ 5 │證人即中租迪和股份│被告林功明曾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向│
│ │有限公司法務戴良勳│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策略聯盟│
│ │於警詢時、偵查中之│新光人壽股份有限公司)申辦車輛│
│ │證述 │貸款,因無資力清償,致銀行受如│
│ │ │附表三所示呆帳損失之事實。 │
├──┼─────────┼───────────────┤
│ 6 │1.台新銀行汽車貸款│被告林功明曾於附表三所示銀行、│
│ │ 申請書、汽車買賣│公司申請車輛貸款之事實。 │
│ │ 合約書、汽(機)車│ │
│ │ 戶申請登記書、汽│ │
│ │ 新領牌照登記書、│ │
│ │ 新國際商業銀行帳│ │
│ │ 還款明細查詢畫面│ │
│ │2.聯邦銀行汽車貸款│ │
│ │ 申請書、汽車貸款│ │
│ │ 客戶資料表、單筆│ │
│ │ 授信攤還及收息記│ │
│ │ 錄查詢單、授信明│ │
│ │ 細查詢單 │ │
│ │3.新光人壽貸款約定│ │
│ │ 書、動產抵押契約│ │
│ │ 書 │ │
└──┴─────────┴───────────────┘
二、被告賴盈傑等三人已預見安排申請貸款或信用卡之被告林功 明等四人日後根本無支付前揭房屋貸款、信用貸款、信用卡 帳款、車輛貸款之能力及意願,而向銀行貸得大額款項、刷 卡詐購商品,藉以轉售圖利,渠等不法所有意圖甚明。核被 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徐德章除就犯罪事實一前段所 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且被告四人 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外,被告賴盈 傑、李永富劉紹安林功明鄭國偉彭煥興徐德章



餘犯罪事實,係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法條。如附表所示 參與犯罪之被告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請論以共同 正犯。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林功明於95年7月1日 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犯2次詐欺取財罪嫌(附表一編號1、2房 貸部份、附表二編號1、2信用卡部分),各係時間緊接,方 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 為之,請各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賴 盈傑、李永富劉紹安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犯10 次詐欺取財罪嫌(含附表一編號3至5、附表二編號3至6、附 表三部份),與前述論以一罪之詐欺取財罪嫌,均係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林功明於95年7月1日刑 法修正施行後所犯5次詐欺取財罪嫌(含附表二編號、信用 卡部分、附表三車貸部份),與前述論以一罪之詐欺取財罪 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鄭國偉所犯 3 次詐欺取財罪嫌(含附表一編號3房貸部分、附表二編號4 、6信用卡部份),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李永富鄭國偉徐德章彭煥興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 完畢(有本署前科資料表卷宗1份)後,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又如附表四編號1、2、3、6、7、8所示供犯 罪所用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曾文鐘
蔡妍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 時間 │ 人頭 │ 核貸銀行 │貸款金額│ 還款記錄 │呆帳損失(新│所犯法條│
│號│ │(參與│(所貸房屋│(新臺幣│ │臺幣) │及競合關│
│ │ │人) │標的) │) │ │ │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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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4年1 │林功明│中國信託銀│585萬( │繳至97年1 │5,979,297( │刑法第 │
│ │月13日│(賴盈│行天母分行│房貸) │月28日止 │房貸) │339條第1│
│ │ │傑三人│(坐落蘆洲│15萬(信│ │142,102(信 │項詐欺罪│
│ │ │、林功│市○○段12│貸) │ │貸) │嫌、連續│
│ │ │明 │20地號、同│ │ │ │犯(並與│
│ │ │ │段18644建 │ │ │ │編號3至5│
│ │ │ │號門牌號碼│ │ │ │為數罪併│
│ │ │ │臺北縣蘆洲│ │ │ │罰關係)│
│ │ │ │市○○街61│ │ │ │ │
│ │ │ │之1號7樓建│ │ │ │ │
│ │ │ │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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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4年8 │同上 │華南銀行懷│840萬( │房貸本金未│840萬(房貸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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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鴻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民生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