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小字,99年度,24號
TPEV,99,北勞小,24,201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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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小字第24號
原   告 爾芙化妝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貳
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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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爾芙化妝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