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8年度,14號
KSDV,98,司執消債更,14,20100525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謝閔芳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02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 人任職於中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確有薪資之 固定收入,亦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明細表 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每 月一期,第1-48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4,000 元,第 49-95 期,每期清償10,700元,第96期清償7,916 元,依本 件已確定債權表之債權金額共702,816 元計算,清償成數 100 %,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 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宜君




1/1頁


參考資料
中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