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8年度,5325號
TPDV,98,審訴,5325,2010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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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32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金加睦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3號2.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關於附表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所示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附表:
┌─┬─────┬─────┬───┬─────┬───────┐
│編│ 請求金額 │ 借款本金 │年利率│ 計息期間 │ 違約金之計算 │
│號│(新臺幣)│(新臺幣)│ │ │ │
├─┼─────┼─────┼───┼─────┼───────┤
│ 1│3,556,721 │6,000,000 │4.5% │自98年7月2│自98年8月24日 │
│ │元 │元 │ │3日起至清 │起至清償日止,│
│ │ │ │ │償止 │逾期6個月以內 │
│ │ │ │ │ │者,按左開利率│
│ │ │ │ │ │之10%計算,逾 │
│ │ │ │ │ │期超過6個月部 │
│ │ │ │ │ │分,按左開利率│
│ │ │ │ │ │之20%計算。 │
├─┼─────┼─────┼───┼─────┼───────┤
│ 2│2,371,149 │4,000,000 │4.5% │自98年7月2│自98年8月24日 │




│ │元 │元 │ │3日起至清 │起至清償日止,│
│ │ │ │ │償止 │逾期6個月以內 │
│ │ │ │ │ │者,按左開利率│
│ │ │ │ │ │之10%計算,逾 │
│ │ │ │ │ │期超過6個月部 │
│ │ │ │ │ │分,按左開利率│
│ │ │ │ │ │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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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加睦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