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22號
原 告 宮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9
2,8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