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39號原 告 丑○○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複 代理人 乙○○被 告 午○○ 寅○○(壬○○之承. 亥○○(壬○○之承. 申○○(壬○○之承. 酉○○(壬○○之承. 戌○○(壬○○之承. 己○○(壬○○之承. 庚○○(壬○○之承.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藍松喬律師被 告 天○○訴訟代理人 未○○被 告 卯○○ 辛○○ 丙○○ 辰○○ 癸○○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子○○被 告 甲○○ 巳○○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丁○○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複 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複 代理人 顏碧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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