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9年度,668號
PCDV,99,司聲,668,201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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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寧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宙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 本院以99年度司裁全字第552 號裁定准許後,由本院99年度 司執全字327 號執行假扣押在案,因本件債務尚有糾葛,爰 依法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 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 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 間內起訴之可言。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以99年度司裁全字第 552 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以同一事由向本院 對聲請人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由本院99年度補字第839 號 受理在案,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4 紙附卷可稽,且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相關卷宗查核無訛。揆諸前開說明,本 件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 限期起訴,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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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寧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宙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