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99年度,249號
MLDV,99,苗小,249,20100622,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頭聯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苗小字第249 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
6 月22日上午10時18分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邱光吾
  書記官 孔秀蓮
  通 譯 孫名慧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 孔秀蓮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頭聯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