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84號
原 告 德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進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寶僑家品股份有限公司、寶捷實業有限公司間
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2
,06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341,608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4,065元,原告固於99年3 月25日聲請調解,惟因相對
人未到庭致調解不成立,原告於99年4 月28日收受調解不成立證
明書後(見99年度司北調字第245 號卷第23頁),卻於99年5 月
17日始提起本件訴訟,顯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19 條第3 項規定,
於收受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內起訴,自不得視為起訴,
是以第一審裁判費尚欠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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