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2067號
TCDM,99,聲,2067,201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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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6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莊崇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訴字第533 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諭示羈押中。惟經被告對自己涉案部分在偵查中、審 判中均能自白承認,有關毒品來源部份也都坦白供出,行為 後態度良好。而與被告毒品來源有關之證人劉志智徐佩華 則在本院審理中,已捨棄詰問或詰問完畢,應已無串證之虞 。而檢察官起訴書也載明被告偵查中自白,請求本院給予減 輕其刑,可見被告行為後態度良好,也受到檢察官的肯定, 被告應已無羈押必要,爰請求准予具保候傳云云。二、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 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 99年2月12日裁定羈押,復於98年5月11日裁定延長羈押。本 件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犯行,所犯為最輕本刑 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雖被告就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 坦承不諱,且共犯劉志智徐佩華已到案說明,惟其等共犯 並未坦承犯行,故其等涉案情形為何,均待本院審理調查, 確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是被告所指自己並無勾串共 犯可能云云,顯非可採。基上,被告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 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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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