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63號
CHDV,99,重訴,63,20100624,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丁○○(即原債權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之債權受讓人)
      乙○○(即原債權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之債權受讓人)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複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宜德營造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大里市○○路132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喜律師
參 加 人 丙○○  住台中市○區○○路158之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反訴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7月8日上午9時50分許,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1/1頁


參考資料
有限公司之債權受讓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德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