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丁○○(即原債權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之債權受讓人)
乙○○(即原債權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之債權受讓人)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複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宜德營造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大里市○○路132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喜律師
參 加 人 丙○○ 住台中市○區○○路158之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反訴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7月8日上午9時50分許,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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