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9年度,119號
KSBA,99,訴,119,2010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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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稅務局間地價稅事件,對於
民國99年6月17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1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
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應繳納新臺幣(下同)6,000
元,上訴人僅繳納3,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以內補繳不足之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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