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更(一)字,98年度,28號
KSHV,98,重上更(一),28,201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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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子○○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被上訴 人 丑○○
      戊○○
      丁○○
      丙○○
      庚○○
      辛○○
      癸○○
      甲○○即壬○○之承.
      己○○即壬○○之承.
      乙○○即壬○○之承.
上列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許泓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9年8 月2 日下午4 時10
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又本件被上訴
人提出之買賣資料上記載買受範圍為持分1/10,而出賣人之原有
持分範圍為6/24,則若被上訴人買賣關係存在之主張可採時,其
得主張合法占有使用之範圍為何,請兩造先行參酌該買賣資料上
所記載之買賣標的有包括地上物及地政機關複丈成果圖上所載面
積為研究,並請於開庭時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林紀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吳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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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