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子○○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被上訴 人 丑○○
戊○○
丁○○
丙○○
庚○○
辛○○
癸○○
甲○○即壬○○之承.
己○○即壬○○之承.
乙○○即壬○○之承.
上列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許泓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9年8 月2 日下午4 時10
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又本件被上訴
人提出之買賣資料上記載買受範圍為持分1/10,而出賣人之原有
持分範圍為6/24,則若被上訴人買賣關係存在之主張可採時,其
得主張合法占有使用之範圍為何,請兩造先行參酌該買賣資料上
所記載之買賣標的有包括地上物及地政機關複丈成果圖上所載面
積為研究,並請於開庭時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林紀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吳華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