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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更(二)字,98年度,17號
TNHV,98,上更(二),17,2010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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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上更㈡字第17號
上訴人即原
審反訴原告  農廳蜂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
被上訴人即原
審反訴被告 光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2月
9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0年度訴字第466號)提起上
訴,經判決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於99年6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除確定之部分外)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上訴人主張:
(一)上訴人於民國(下同)87年8月1日向被上訴人訂約承購「 鍋爐設備及真空濃縮裝置」(下稱系爭濃縮裝置)乙套, 約定價金新台幣(下同)260萬元,被上訴人於87年11月 20日履約完畢,上訴人迄今僅給付貨款156萬元,尚有餘 款104萬元未付。又上訴人另向被上訴人增購中古「雙層 鍋」,其價金3萬元亦未清償,合計前後共欠107萬元等情 ,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命上訴人給付買賣價 金107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89年12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之判決。另就 反訴部分則以:系爭濃縮裝置之原設計係使用8桶蜂蜜的 量(每桶200公升),但因上訴人(即反訴原告)之要求 ,始將熱交換器中之加熱管自2公尺修改至1.7公尺,以便 4桶以下之蜂蜜亦得使用,此項修改減少傳熱面積,將延 長排除水份之時間,非可歸責於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又於補充合約書僅保證可於20分鐘內完成產品之製造, 並未約定須濃縮至含水量百分20之甲級標準,故系爭濃縮 裝置於20分鐘內可排除水分至百分之23之乙級標準,即符 合約定品質。況系爭濃縮裝置可於20分鐘內,將含水量百 分之24之蜂蜜濃縮至百分之20之甲級標準。又系爭濃縮裝 置已符合約定品質,其熱交換器並無滲水,亦無冷卻器冷 卻能力不足情事,業經台灣省機械技師公會鑑定屬實,上



訴人主張系爭濃縮裝置有瑕疵及造成代工蜂蜜滲水致酸敗 云云,與事實不符,應不足採。【原審為上訴人本訴及反 訴全部敗訴之判決,並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上訴人不服, 全部提起上訴,聲明求為廢棄原審判決,並就本訴部分駁 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反訴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 人3,461,200元,即自92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判決(被上訴人原請求價金合 計107萬元,惟其中「中古雙層鍋」價金3萬元本息部分, 業已確定在案,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內,併此敘明)。本院 第一次審就本訴為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反訴部分判命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56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其 餘上訴駁回;兩造各就上開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經最高法 院就上開各自敗訴部分廢棄發回。本院第二次審就本訴為 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反訴部分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 訴人3,461,2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被上訴人就上開敗訴 部分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就上開被上訴人敗訴部分廢棄 發回】。
(二)又於本院第一、二次審審理時補陳如下: ㈠台灣省機械技師公會鑑定報告已就系爭機器之效能、及有 無漏水瑕疵予以說明,上訴人主張未就加熱管部分鑑定云 云,顯無足採:
⒈系爭濃縮裝置因採高壓蒸氣,透過真空反覆冷熱循環,以 達濃縮水分之目的,因加熱槽內充滿高壓蒸氣,如內部之 加熱管或其他部份(如上訴人原爭執之法蘭質)有所破損 ,將導致高壓水蒸氣,以高壓高速(如強大水柱)噴入真 空之加熱管中,則管路中之蜂密含水量將「大幅提昇」, 「無法降低」蜂蜜中之含水量,且高壓蒸氣洩露結果,亦 將導致系爭濃縮裝置氣壓不正常下降,此業經原審鑑定報 告(補充說明二)載明在卷,且與前審財團法人金屬發展 研究中心(以下簡稱金工中心)鑑定結果/說明(六)所 載「加熱管若有淺漏現象,機械運作時會導致蒸氣以高壓 灌入加熱管內蜂蜜」等語相符,上訴人雖爭執原審機械技 師鑑定僅就法蘭質有無破裂說明,未就管路有無破損導致 蜂蜜於濃縮過程中滲水加以鑑定云云,惟依上開說明可知 ,如管路有所破損,則濃縮蜂蜜非僅「滲水」,而係因高 壓蒸氣噴入真空之加熱管內,造成管內蜂蜜水份大幅提昇 ,絕無可能尚產生蜂蜜含水量逐漸減少之現象,是原審鑑 定報告亦已就系爭濃縮裝置有無破損導致漏水瑕疵乙節加 以說明,上訴人復不爭執系爭濃縮裝置鑑定時確有含水量 降低(與系爭濃縮裝置並無洩露情形之結果相符)之情形



,自足認並無上訴人所指破管瑕疵。
⒉加熱管有無破損非必以破壞性檢驗方式始能得知,已為鑑 定人所確認在卷:上訴人一再指稱加熱管之破損,非透過 破壞性檢驗方式,將系爭濃縮裝置拆解無從得知云云,惟 :
⑴機械技師公會函文業已說明:「熱交換器亦能保持內部蒸 氣壓力在2kg/c㎡以上,依此推斷,鑑定當時『加熱管並 無破損漏水之情形』」等語,已說明縱未施以破壞性檢驗 ,自壓力狀態亦得判斷系爭濃縮裝置熱交換器內部有無破 損情形,從而上訴人主張必予拆解始能得知等情,顯與鑑 定意見不符。
⑵上訴人固爭執於原審鑑定筆錄未有壓力記載,顯見鑑定人 鑑定時並未注意壓力記錄云云,惟鑑定人於原審補充說明 已載明:「鑑定人於鑑定當時,亦曾注意鍋爐關機後,蒸 氣管內壓力表是否有不正常下降,而確定『鑑定當時蒸氣 管內壓力並無不正常下降』而判定無破管」等語,即載明 確有注意壓力表顯示資料,矧以鑑定人肯定鑑定當時熱交 換器蒸氣壓力在2kg/c㎡以上,適與其所稱有注意壓力表 等情相符,足認上訴人抗辯鑑定人未曾觀察壓力表云云顯 不足採,又鑑定人與雙方均無特殊關係,且已具結為公正 陳述鑑定,如確無觀察壓力顯示,並據此判斷並無破損情 形,又何可能甘冒偽證危險,故於鑑定報告上為不實記載 ?
㈡鈞院第一次審金工中心鑑定時不銹鋼管雖有明顯燒灼破洞 ,且此等破洞顯將造成裝置效能不足,而完全無法排除水 份,與原審機械技師公會鑑定結果相違,足認該等破洞於 原審並不存在:
⒈上訴人雖爭執前審委請金工中心鑑定時,拆下之加熱管已 明顯有破洞,足生漏水瑕疵云云,惟依上開說明可知,該 等加熱管之破洞如屬原始存在,絕無可能產生含水量持續 減少(此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之情形,原審鑑定報告亦 已據此說明系爭濃縮裝置於鑑定當時絕無可能有洩露、破 損漏水之可能,則顯見該等加熱管之破損,至少係原審鑑 定完畢後始產生之瑕疵,惟絕非交付時所生之瑕疵甚明。 ⒉況如以系爭加熱管有如此明顯之燒灼破洞,則上訴人主張 系爭設備及裝置有瑕疵而自行委請中榮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鑑定時,竟未發現此等明顯瑕疵,對此燒灼破洞亦隻字未 提,尤足證該等燒灼破洞乃嗣後所生,非原審鑑定時即已 存在。
⒊上訴人固引據金工中心鑑定報告,主張系爭加熱管破損僅



為「淺漏」現象,尚不致造成明顯壓力異常昇降情形云云 ,惟:
⑴機械技師公會業於原審92年10月15日補充說明二內載明: 「若實驗當時有法蘭或鋼管裂開之情事發生,蒸氣將以高 壓高速(如強大水柱)噴入熱交換器之蜂蜜中,則蜂蜜中 水含量將大幅提升,而無法降低蜂蜜中水含量」,此亦為 金工中心94年5月10日鑑定報告所肯認:「機械運作時會 導致蒸氣以高壓噴入加熱管內蜂蜜」等語,亦即加熱管破 損除造成壓力異常變化之現象外,另一明顯現象即為蜂蜜 含水量「無法降低」(因高壓水蒸氣噴入蜂蜜之故),惟 原審鑑定時蜂蜜含水量確「持續降低」,並無忽低忽高、 或不減反增之情形,此蜂蜜「含水量持續降低」之現象, 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自此等雙方無爭執之現象,矧以上 開鑑定報告所共同揭示之原則,可輕易判斷原審鑑定當時 並無破管情形。
⑵機械技師公會又於96年4月10日補充說明第二頁亦載明: 「含水量確實如原鑑定報告圖示,持續下降‧‧‧依此推 斷,鑑定當時『加熱管無破損漏水之情形』」等語,此等 鑑定原則與金工中心鑑定意見均屬相符,足以採認,反之 上訴人所主張之加熱管於原審鑑定時已有破損之瑕疵,顯 與「含水量確隨時間經過而持續下降」之現象相違,自不 足採。
⑶系爭濃縮裝置於原審時已鑑定能於20分鐘內將水分濃縮至 20%以下,足證鑑定當時並無加熱管破損瑕疵,上訴人就 此部分僅提及鑑定之總時間為32分鐘,忽略其他客觀證據 ,顯屬刻意誤導:
①系爭濃縮裝置於原審鑑定時運作時間雖為32分鐘,惟依其 效能確可達成20分鐘內將水分濃縮至20%之要求,此觀原 審鑑定報告載明:「原設計蒸氣鍋爐及熱交換器足夠蜂蜜 液排除4%水分」等語,並矧以實際測試結果,全載排水 速率為0.22至0.24%/分鐘,即20分鐘可達4.4至4.8%, 足認其效率確符合要求,上訴人所謂「系爭機器無法於20 分鐘內將水分排除至20%以下,其排水速率較約定20分鐘 為慢,即係加熱管破損所造成」云云,立論基礎已顯錯誤 ,洵不足採。
②至鑑定當日測試所需時32分鐘,乃因:「a.上訴人提供之 蜂蜜含水量較平均值為高。b.鑑定時設定錯誤致未能即時 達到全載運作」所致,此觀原審92年3月29日鑑定報告即 明,惟上訴人對此原因刻意忽略,僅以需時32分鐘未達標 準置辯,顯有刻意誤導之嫌。




③況就上訴人於原審所聲請傳訊,用以證明系爭裝置排水速 率不符標準,並有漏水瑕疵之證人證詞觀之,其中證人洪 義發、許瑞仁蔡炳煌江順良等人於原審一致證稱:於 委託濃縮蜂蜜時,含水量經當場測量結果,均合乎標準( 即20%以下)等語,顯與上訴人所爭執系爭濃縮裝置之效 能不足,或有破管漏水之瑕疵,未能將蜂蜜含水量排除至 20%以下之主張相違,就此,上訴人亦顯未能自圓其說, 益證所謂加熱管破洞於原審鑑定時並不存在。
④加熱管如有破損瑕疵,則水蒸氣將以高壓噴入蜂蜜內,含 水量將不減反增,此為各鑑定報告所揭示之判斷準則,無 論因此造成蜂蜜含水量不減反增,或上訴人所主張之排水 效率隨時間經過而減緩,可確認者應為系爭濃縮裝置應無 法於20分鐘內將蜂蜜含水量降至20%以下,惟原審鑑定結 果業已明確,上訴人所傳訊之多位蜂農復已自認以系爭濃 縮裝置脫水結果,蜂蜜含水量已達20%以下,就此已足判 斷系爭裝置原審鑑定時並無破損瑕疵,事後金工中心所鑑 加熱管之破損,應屬事後人為故意造成,並非被上訴人施 工完成時即已存在。
⑤系爭濃縮裝置既能達20分鐘內將蜂蜜含水量排除至20%, 從而上訴人所辯「排水速率較約定之20分鐘為慢,即係加 熱管破損所造成」云云顯與卷證不符,其主張自無足採。 ㈢關於金工中心鑑定意見之瑕疵,駁斥並說明如下:按系爭 濃縮裝置乃透過加熱管內真空循環,外部高壓蒸氣加熱, 再行冷卻之反覆程序以達排除蜂蜜中含水量之效果,經查 :
⒈上訴人所引金工中心鑑定意見所載「淺漏致壓力上昇下降 不明顯」等語,惟系爭濃縮裝置乃高壓高溫之設計,並無 淺漏可能:依台灣省機械技師公會「工程糾紛鑑定報告」 補充說明所載,「淺漏」係指一般「開放式系統」有細縫 ,內部之水或油脂因重力而緩慢流出,於封閉式壓力容器 並無所謂淺漏一語,蓋壓力容器在有微小裂痕時,高壓蒸 氣即自細縫或裂痕、破洞噴射洩出,無法維持原有壓力甚 明,查系爭加熱器裝置乃封閉構造,加熱管內部為真空, 外部為高壓高溫水蒸氣,內外部氣壓差距甚大等情,此為 雙方所不否認,則內部之加熱管一旦有裂痕或破損,外部 高壓蒸氣必以高速狀態噴入加熱管內,此為卷附所有鑑定 報告所認同之原則,則因高壓蒸氣噴入加熱管緣故,加熱 器內部壓力即無法提昇,亦無法維持高壓狀態,反之原為 真空之加熱管內部,亦因高壓蒸氣噴入造成蜂蜜含水量大 幅提昇,根本無法達成脫水之目的,所謂「因洩露孔小所



以壓力下降與壓力上升均不明顯」,於系爭濃縮裝置運作 時並無可能發生,因系爭濃縮裝置為封閉高壓蒸氣設計, 而非開放式系統,無可能令熱水等液體自破損處緩慢流入 甚明。
⒉機械技師公會報告並敘明:「本會確定鑑定當時『加熱管 無破洞』」等語,已向鈞院保證該部分鑑定並無錯誤或漏 未審酌其他條件之可能,自足採為判斷基礎,矧以系爭裝 置因屬封閉式高壓裝置,並無淺露導致壓力無明顯昇降, 致鑑定時未能發現破洞之可能,應足認定原審鑑定當時, 金工中心鑑定時所發現之加熱管破損情形並不存在,該破 損應係原審鑑定後遭人為破壞,洵可認定。
⒊依加熱管製造及被上訴人施工過程,絕無可能造成如金工 中心所指之加熱管由內向外之燒灼破洞,顯見係事後他人 所為:被上訴人所以肯認該加熱管之破洞絕非施工時造成 ,非但僅據機械技師之鑑定意見,主要原因在於加熱管於 本件施工過程需焊接之時點有二:①以不銹鋼板製成鋼管 時,需將捲成之鋼板,於接合處自外側一直線加以焊接至 底部。②製成之不銹鋼管,與加熱器上下部分管板部分結 合時,需於鋼管端部作環狀焊接。亦即,加熱管於製造及 施工過程中可能由製造商及被上訴人焊接處,僅有可能有 上開部分,惟金工中心之鑑定意見就系爭加熱管之破洞, 已清楚說明該破洞係「由內向外燒灼而成」,且該破洞復 非位於製造或施工過程中任何可能之焊接處,而係存在於 毫無關係之加熱管內壁,顯見該等破洞絕非被上訴人施工 時即已形成,而係嗣後由他人補行燒灼而成。
㈣關於國立成功大學慶齡工業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慶齡中心 )鑑定意見之瑕疵,駁斥並說明如下:
本件關於系爭濃縮裝置之爭議,乃在被上訴人施作之裝置 有無預定之效能(即能否於20分鐘內將水份排除4%以上 ),是運作之循環流程、整體設計均為鑑定之重點,卷附 3份鑑定報告,僅有機械技師公會乃就系爭濃縮裝置之運 作過程、設計原理加以整體鑑定,其餘均係就已存在之破 洞瑕疵(該瑕疵之形成時點尚有爭議),令鑑定單位純就 管上破洞加以判斷,未就整體運作過程及設計原理綜合審 酌,自有掛一漏萬之缺失可能,經查:
⒈鑑定意見所載因自來水之氯造成加熱管之孔蝕效應,已與 破損現狀及系爭裝置運作實務相違:依慶齡工業研究中心 鑑定意見所載:「當缺陷側之介質為開放式之自來水時, 自來水中消毒用之殘留氯含量往往會在沃斯田鐵系不銹鋼 焊道上形成孔蝕效應,屬於一種電化學反應,尤其在有焊



蝕缺陷處,孔蝕現象會被加速之進行,造成材料劣化,在 很短時間內即可能形成貫穿,有如蟲在鑽洞,電化學學理 上稱為蟲洞」、「隨著運轉之時數增加,自來水中之氯於 沃斯田鐵型不銹鋼之焊接處成孔蝕效應,在短時間內即造 成貫穿及孔洞擴大現象」云云,亦即該鑑定報告認加熱管 孔洞形成之原因如下:
①加熱管之瑕疵,係使用於制作時已有焊孔缺陷之有縫鋼管 。
②該焊孔缺陷處因加熱管外之自來水殘留氯而形成孔蝕效應 。
③因孔蝕效應而自缺陷處,由外向內貫穿鋼管形成蟲洞,導 致加熱水混入管內蜂蜜造成污染。
⒉惟上開鑑定意見,有下列與現狀不符之瑕疵,而顯不足採 ,詳析如下:
①系爭加熱管之破洞,乃係以電焊「由內向外」補行燒灼造 成,業經金工中心鑑定說明,與上開鑑定意見氯侵蝕焊接 瑕疵,造成「由外向內」孔蝕作用不同:鑑定意見雖以系 爭加熱管之破洞乃係原始焊接施工時未臻完善所造成之缺 陷,嗣後缺陷側為開放式之自來水時,因自來水中之消毒 氯會形成孔蝕現象,有如蟲在鑽洞,最後造成貫穿結果云 云,惟卷附金屬中心94年5月10日之鑑定報告第3頁業已明 載該加熱管之破洞為「自加熱管內部以電焊方式補行灼出 之破洞」等語,明指該破洞係以電焊方式「由內向外」燒 灼而成,而非上開鑑定報告所載「由外向內」侵蝕之蟲洞 ,已足以推翻上開鑑定意見,若再與系爭濃縮裝置實際運 作並無所謂可形成孔蝕效應之氯成分,及前述之鋼管製造 時根本無可能形成此等焊接等情參照,益證上開鑑定報告 之不足採信。
②加熱管外側乃係以高壓「水蒸氣」(即純水)加熱,鑑定 意見所稱自來水含氯並造成侵蝕現象,顯無可能:上開鑑 定報告以加熱管外側之自來水中含有消毒用之氯,該等氯 成分會就焊接缺陷形成孔蝕現象而蛀蝕,並貫穿加熱管云 云,惟系爭濃縮裝置乃係以高壓高溫水蒸氣方式加熱,加 熱器內部(加熱管外側)為高溫高壓之水蒸氣,所謂水蒸 氣即為不含任何化學物質之純水成分(H2O),並不含任 何氯成分,自無可能如鑑定報告所載加熱管外之自來水之 氯成分會形成孔蝕現象,參以整份鑑定報告一再記載「管 外為開放式之自來水循環」、「管外高壓之水將由孔洞洩 露至管內造成污染」,顯見鑑定機關對於系爭濃縮裝置之 加熱設計認知顯有違誤,根本未審酌系爭濃縮裝置設計及



實際運作程序,僅有照片判斷破洞原因,誤以系爭濃縮裝 置係採熱水於加熱管外加熱之方式,並據而推出錯誤之結 論,該等鑑定報告自不足採。
③系爭加熱管不論係製造或施工時,均無可能於破洞處進行 焊接動作,足見鑑定報告認此為焊接時所造成之瑕疵,顯 不足採:蓋加熱管於製造時係以不銹鋼板捲成管狀後自外 側為直線焊接,被上訴人施工時,亦係將加熱管與加熱器 之上下管板(鑑定報告稱端板)自外側以環狀焊接方式接 合,故鋼管之焊接處係位於加熱管(不銹鋼管)之側面直 線接合處,及端部之環狀範圍2處,即如附圖3所示,惟系 爭加熱管之破洞非但距離加熱管端部尚有約30mm,且亦非 位於製造鋼管時之直線焊接處,此有卷附瑕疵鋼管照片可 稽,惟鋼管不論係製造或施工時,均無可能於破洞處做焊 接動作,自無可能如鑑定報告所認,該等瑕疵係製造或施 工時焊接所造成。
⒊系爭加熱管既非孔蝕作用造成,自無鑑定意見所示需以顯 微檢測或最初無異常反應之情形:系爭加熱管之破洞既為 金工中心說明,係以電焊方式由加熱管內部向外燒灼而成 ,實際上亦無可能如慶齡中心鑑定意見由外向內蛀蝕而成 ,且加熱管破洞與施工時焊接處均有不同,業如前述說明 ,故慶齡中心鑑定意見認加熱管最初僅有細微焊接瑕疵, 嗣後因孔蝕作用造成貫穿之前提即不成立,其據此前提, 進而推論最初因焊接瑕疵輕微,不致產生明顯洩漏或壓力 異常反應、或稱該等瑕疵需將加熱管取出並做顯微檢測之 結果即顯有錯誤。
⒋關於鑑定報告所載內外壓力導致壓力上升下降之情形並不 明顯之前提與系爭裝置之運作原理相違:鑑定意見以:「 由於管內之蜂蜜與管外之自來水循環皆屬加壓狀態下,這 時必須比較管內外之壓力,理論上洩漏將由高壓側向低壓 側經由孔洞缺陷做洩漏,洩漏程序與洩漏流量則隨壓力大 小及孔洞缺陷之大小與數量不同」云云,惟:
⑴如前述,加熱管孔洞乃電焊燒灼而成,並非鑑定意見所示 係細微瑕疵受孔蝕作用所造成,亦即鑑定報告所認孔蝕作 用之孔洞造成之壓力昇降不明顯等情並不存在。 ⑵加熱管外側係以高壓高溫之蒸氣加熱,並非如慶齡中心鑑 定報告所載係「水壓」,而加熱管內乃屬「真空」狀態( 即氣壓為0),亦非如前開鑑定意見所載管內蜂蜜亦為加 壓狀態,而加熱管內外壓力差距極大,且管內為真空狀態 ,自無可能僅發生「高壓側之壓力會些微下降」、「低壓 側則變化不明顯之情形」,鑑定報告無視系爭加熱管內外



分為「真空無壓」、「高壓水氣」之狀態,其鑑定前提已 有錯誤,此顯見慶齡中心報告僅就照片所示破管情形,未 說系爭濃縮裝置之設計及運作程序加以審酌,其意見顯以 偏概全,顯不足採。
貳、上訴人則以:
一、依約被上訴人應於87年11月20日交付系爭濃縮裝置且可順利 運作,被上訴人遲至88年4月始安裝試車,給付遲延至少151 日以上,依契約第5條每逾1日得按總價之千分之3扣款之約 定,上訴人得扣款117萬元(其餘請求權保留),上訴人以 此主張抵銷未付價金。且依補充合約之約定,系爭濃縮裝置 應於20分鐘內完成產品之製造,否則視為違約,上訴人得不 經催告逕行解除契約,系爭濃縮裝置經多次修改仍不具備於 20分鐘內完成產品製造之保證品質。上訴人已於89年1月6日 ,以存證信函通知被上訴人解除契約。又系爭濃縮裝置之加 熱器、冷凝器未依約定使用不銹鋼管,被上訴人交付之裝置 因焊接不當致發生裂縫,使鋼管、法蘭漏水,造成蜂蜜濃縮 時滲入加熱水,造成上訴人代工蜂農蔡炳煌等人之蜂蜜損壞 ,上訴人賠償蔡炳煌等人1,901,200元,此項損害係被上訴 人未依債之本旨給付所生,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上訴人以此 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自不負給付價金義務等語,資為抗辯。 並於原審反訴主張:兩造間之系爭濃縮裝置之買賣契約既經 解除,被上訴人應返還其已付價金156萬元,並賠償1,901,2 00元,並均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二、嗣於本院審理時,補陳如下:
甲、本訴部分:
(一)系爭濃縮裝置應於20分鐘以內完成濃縮蜂蜜至百分之20: ㈠被上訴人於第一審91年12月6日勘驗時稱:「本機器的設 計,是針對百分之20至24之間的蜜,機器可將百分之24的 蜜在20分鐘內濃縮成百分之20」,是被上訴人已自認系爭 機器應於20分鐘以內完成濃縮蜂蜜至百分之20,為其應具 備之品質,且為被上訴人所保證。
㈡第一審勘驗系爭濃縮裝置時,係以被上訴人所主張得否於 20分鐘以內完成濃縮蜂蜜至百分之20?作為勘驗之標的, 法官乃當場諭知:「本日雙方同意以1600公升試驗」兩造 顯合意以系爭濃縮裝置得否於20分鐘以內完成濃縮蜂蜜至 百分之20為證據方法,應生證據契約之效力,被上訴人再 爭執應以系爭濃縮裝置得於20分鐘以內完成濃縮蜂蜜至百 分之23,作為有無符合保證品質之標準,自違反誠信原則 ,而無足採。
㈢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濃縮裝置係以於20分鐘以內能完成濃縮



蜂蜜至百分之23為應具之效用云云,惟系爭濃縮裝置如僅 能於20分鐘以內完成濃縮蜂蜜百分之1(即以被上訴人所 稱本機器的設計,是針對百分之20至24,為比較之標準, 至於百分之23以下之蜂蜜自無須利用系爭濃縮裝置濃縮) ,則其濃縮功效甚為有限,甚至於功效為零,上訴人何必 耗費鉅資購買系爭濃縮裝置?顯見被上訴人主張有違背經 驗法則,而無足採。
台灣省機械技師公會92年3月29日鑑定報告書,就系爭濃 縮裝置的理論計算,認為濃縮罐若內裝1600公升(即8桶 蜂蜜液),假設以水為計算標的,及飽和狀態計算,其結 論為「原設計蒸氣鍋爐及熱交換器足夠蜂蜜液排除4﹪之 水分」,與被上訴人於第一審91年12月6日勘驗時稱:「 本機器的設計,是針對百分之20至24之間的蜜,機器可將 百分之24的蜜在20分鐘內濃縮成百分之20」正相吻合,故 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濃縮裝置係以於20分鐘以內能完成濃縮 蜂蜜至百分之23為應具之效用云云,即無理由。(二)系爭濃縮裝置無法於20分鐘以內完成濃縮蜂蜜至百分之20 :
台灣省機械技師公會92年3月29日鑑定報告書,就理論計 算,認為系爭濃縮裝置「足夠蜂蜜液排除4﹪之水分」, 已如前述,再依兩造於補充契約書第2條約定系爭濃縮裝 置須於20分鐘內完成產品之製造,則系爭濃縮裝置於第一 審91年12月6日勘驗時,由鑑定人進行的蜂蜜濃縮測試, 當然須達到20分鐘內將蜂蜜液排除4﹪之水分,系爭濃縮 裝置始能謂符合約定之品質及保證之品質,惟測試時,從 「16時51分35秒熱交換器蒸氣閥打開,啟動攪拌器(加熱 至50℃共20分鐘)」,至「17時11分35秒熱交換器蒸氣閥 關閉,攪拌器關閉,採樣口採樣檢測蜂蜜液之水分含量為 22.5﹪(累計加熱20分鐘)」顯然經鑑定人測試結果,以 測試時蜂蜜平均含水分24.89﹪,減去累計加熱20分鐘時 水分22.5﹪,系爭濃縮裝置於20分鐘內僅排除水分2.39﹪ ,則系爭機器於20分鐘以內,不但未達以理論計算之排除 水分4﹪之功效,亦未兩造約定之完成濃縮蜂蜜至百分之 20之功效,故鑑定人亦認為系爭濃縮裝置排除水分速度緩 慢,此為測試結果之客觀事實,亦為被上訴人所不否認, 足證系爭濃縮裝置確實無法於20分鐘以內完成濃縮蜂蜜至 百分之20。至於台灣省機械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置此測 試結果之客觀事實於不顧,認為系爭濃縮裝置得於20分鐘 以內完成產品之製造,自屬矛盾。
㈡兩造訂立補充契約書第2條約定:「乙方(被上訴人)保



證上開設備及裝置,可於20分鐘以內完成產品之製造,否 則視為違約,甲方(上訴人)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契約, 乙方(被上訴人)應將已收工程款返還甲方(上訴人), 並應支付同額之違約金。」屬保留解除權之特別約定,上 訴人得於系爭濃縮裝置無法於20分鐘以內完成濃縮蜂蜜至 百分之20之情形下,依上開特別約定解除契約,不受民法 第365條規定解除權行使期間之限制,上訴人已為解除契 約之意思表示,被上訴人自應將已收工程款156萬元返還 ,並請求支付同額之違約金。
㈢按民法第360條規定:「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 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 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所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意指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而 言,解釋上應適用不完全給付之規定(參王澤鑑「物之瑕 疵擔保責任、不完全給付與同時履行抗辯權」,收於「民 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六),第134-135頁)。換言之,如出 賣人缺少保證之品質,或故意不告知瑕疵者,在規範之評 價上與債務不履行尚無不同。因此,上訴人依不完全給付 之規定行使權利,並無不合。
(三)機械技師公會測試系爭濃縮裝置排除水分速度,並無所謂 於前20分鐘因操作人員設定溫度不當,致鍋爐未全載供應 之情形:
㈠當日是由被上訴人操作,被上訴人係專業人員,並無操作 人員設定溫度不當之情形,此觀第一審91年12月6日勘驗 筆錄,並無隻字片語記載有所謂溫度設定不當即明,按系 爭濃縮裝置測試過程,應專以筆錄證之,該鑑定報告所稱 「蒸氣鍋爐並未全載供應,可能因此造成排除水分速度緩 慢之主因,而造成此原因,係操作人員將加熱溫度顯示器 誤認為採樣溫度顯示器,致蒸氣鍋爐並未全載供應」,全 係鑑定人所虛構,該鑑定報告此部分即無足採,最高法院 判決發回未注意及此,尚有未洽。
㈡系爭濃縮裝置在91年12月6日鑑定測試程序,依該鑑定報 告第1頁所載「A.測試紀錄:4.16時51分35秒熱交換器蒸 氣閥打開,啟動攪拌器(加熱至50℃共20分鐘)」,與「 6.17時16分10秒熱交換器蒸氣閥打開,啟動攪拌器(加熱 至50℃共5分鐘)」、「8.17時28分30秒熱交換器蒸氣閥 打開,啟動攪拌器(加熱至50℃共5分鐘)」,三次的加 熱均至50℃,始關閉熱交換器蒸氣閥及關閉攪拌器,在採 樣口進行採樣檢測蜂蜜液之含水量,故三次加熱的溫度設 定均屬相同,應可認定,何來操作人員設定溫度不當之有



?亦即前20分鐘的加熱已達50℃,即屬鍋爐已全載供應之 狀態,是所謂前20分鐘鍋爐未全載供應,純屬鑑定人之不 正確之臆測。
㈢被上訴人為專業製造廠商,對於系爭機器的操作程序甚為 熟悉,對於法院要鑑定系爭濃縮裝置所須具備之測試條件 ,極為灼然,故被上訴人特別於91年12月6日鑑定測試之 前,先自行前往保養系爭濃縮裝置,此請參酌被上訴人91 年4月24日提出民事聲請狀請求法院命上訴人准讓被上訴 人就系爭濃縮裝置先行保養維護,以恢復原本之性能,再 行鑑定,及第一審法院准其所請,於91年10月9日以90南 院鵬民禮訴字第466號函,通知上訴人於91年12月6日勘驗 期日前配合被上訴人完成系爭濃縮裝置之保養,可證被上 訴人於勘驗時已保養過系爭濃縮裝置,並認定系爭濃縮裝 置已達可以接受鑑定測試之狀態,否則被上訴人為何不於 前20分鐘測試關閉熱交換器蒸氣閥及關閉攪拌器,在採樣 口進行採樣檢測蜂蜜液之含水量發現高達22.5﹪時,當場 提出系爭濃縮裝置前20分鐘測試鍋爐未達全載供應之意見 ?甚至於在鑑定人於92年3月29日鑑定報告書出示之前均 未提出意見?最高法院判決發回未注意及此,尚有未洽。 ㈣被上訴人於91年12月6日勘驗時,雖提出「將加熱器降低 ,會影響加熱速度」問題(並非提出鍋爐未全載供應之問 題),法官當場命鑑定人:「一併就加熱器的高低鑑定, 相同的量是否因加熱器的高低影響完成時間」鑑定人就加 熱器原為2.0米降低為1.7米,進行理論計算,認為:「原 設計蒸氣鍋爐及熱交換器足夠蜂蜜液排除4%之水分」符合 被上訴人所稱:「本機器的設計,是針對百分之20至24之 間的蜜,機器可將百分之24的蜜在20分鐘內濃縮成百分之 20」因此加熱器降低後,並不會影響加熱速度。尤有進者 ,鑑定結果認為:「熱交換器高度與真空濃縮裝置之最少 量操作有關,為能維持較少(三桶)之蜂蜜液之正常循環 ,此項修改應屬必要。」足證加熱器降低不會影響鑑定結 果。
㈤被上訴人於91年12月6日勘驗時,自承:「第一次使用, 因為是冷的,需要先加熱將槽內的水分排除形成真空,才 能夠開始起算製造時間,第二次使用因為已經加熱就不需 要加熱。」顯然被上訴人在第一審勘驗時,並不認為前20 分鐘的鍋爐會有未全載供應之情形,準此,系爭濃縮裝置 於鑑定測試時的20分鐘的鍋爐既然有全載供應,則其結果 顯示前20分鐘僅能排除水分至22.5﹪,即屬客觀事實,最 高法院判決發回未注意及此,尚有未洽。




㈥於91年12月6日勘驗時,被上訴人操作系爭濃縮裝置,於1 6時整啟動蒸氣鍋爐,關閉熱交換器蒸氣閥,加熱排除槽 內水分,於16時18分10秒將蜂蜜抽到濃縮槽,顯見被上訴 人使用18分鐘的時間已將槽內水分排除乾淨而呈真空狀態 ,符合被上訴人上開所稱可以開始起算製造時間的條件, 被上訴人茲再主張前20分鐘的鍋爐未全載供應之情形,顯 違反誠信原則。況所謂20分鐘,依經驗法則,應包含未全 載的時間計算在內。
㈦系爭濃縮裝置的鍋爐從16時整啟動,持續運轉至16時51分 35秒才開始起算排水時間(92年3月29日鑑定報告書第1頁 A.測試紀錄),鍋爐已運轉達到51分鐘之久,自已達到鍋 爐全載供應之狀態,否則系爭濃縮裝置何能於20分鐘內完 成產品之製造?最高法院判決發回未注意及此,尚有未洽 。
(四)系爭濃縮裝置為一全自動真空濃縮之裝置,原設計圖並無 採樣口之設計,被上訴人所製造之系爭濃縮裝置,因無法 自動讀出蜂蜜液之含水量,乃被上訴人自行增設採樣口, 以人工採樣檢測蜂蜜液含水量,然卻因此使系爭濃縮裝置 無法進行全自動真空濃縮,且因須停機進行人工採樣檢測 蜂蜜液之含水量,致使系爭濃縮裝置無法於20分鐘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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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農廳蜂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