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745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己○○即黃盛強之. 庚○○即黃盛強之. 戊○○即黃盛強之. 丙○○即黃盛強之. 丁○○即黃盛強之.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肆拾肆元,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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