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7451號
TPDV,99,司促,17451,2010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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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74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己○○即黃盛強之.
      庚○○即黃盛強之.
      戊○○即黃盛強之.
      丙○○即黃盛強之.
      丁○○即黃盛強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肆拾肆元,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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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