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584號
TCDV,99,除,584,2010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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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台灣歐地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1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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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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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票 面 金 額│ 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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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峻易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99年2月23日 │ │603,306元 │AD0九五五九二│ │
│ │ │行 │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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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歐地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峻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