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77號
上 訴 人 王志偉
上 訴 人 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兼
法定代理人 康智綿
上 訴 人 楊美華
號9樓之5
上 訴 人 何光傑
上 訴 人 艾思英檢有限公司
上 訴 人兼
法定代理人 郭銀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坤皇律師
被 上訴人 夏愷隸即台中市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
送達代收人 陳 健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2777號侵權行為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有關財產權部分之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非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
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以上合計應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9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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