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2777號
TCDV,98,訴,2777,20100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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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77號
上 訴 人 王志偉
上 訴 人 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兼
法定代理人 康智綿
上 訴 人 楊美華
           號9樓之5
上 訴 人 何光傑
上 訴 人 艾思英檢有限公司
上 訴 人兼
法定代理人 郭銀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坤皇律師
被 上訴人 夏愷隸即台中市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
送達代收人 陳 健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2777號侵權行為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有關財產權部分之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非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
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以上合計應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9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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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思英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