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77號
上 訴 人 夏愷隸即台中市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
送達代收人 陳 健
被 上訴人 甲○○
被 上訴人 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兼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戊○○
號9樓之5
被 上訴人 乙○○
被 上訴人 艾思英檢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兼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2777號侵權行為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查本件第二項上訴訴聲明之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320元;第四項之上訴聲明核屬非
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以上合計應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23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