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051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宜蘭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戊○○○(溫文生之.
丁○○(溫文生之繼.
己○○(溫文生之繼.
丙○○(溫文生之繼.
庚○○(魏仁吉之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捌萬捌
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一(目前按聲請人放款基本利率為年利
率七點五一減碼二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溫文生邀同債務人魏仁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
新台幣貳佰萬元,經查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本
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惟債務人均已死亡,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之繼承人發支付
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