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310號
ULDV,99,訴,310,20100817,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0號
原   告 璟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明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佳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明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佳宥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明信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佳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明信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佳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 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外,尚應補繳 50,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 月29日送達原告,有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清龍

1/1頁


參考資料
璟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