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9年度,1768號
TPAA,99,裁,1768,20100812,1

1/1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1768號
上 訴 人 甲○○
 乙○○
被 上訴 人 嘉義市西區區公所
代 表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祭祀公業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66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 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 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之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 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 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 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 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等及訴外人賴梓明、賴雲龍賴堂顯等75人於民 國70年間,推舉賴梓明為申報人,向嘉義縣政府申請核發祭 祀公業賴文派下全員證明書,嗣經嘉義縣政府於同年3月25 日函請賴梓明將全體派下員及財產資料公告徵求異議,因公 告期間經訴外人賴清一等人於公告徵求異議期間提出異議, 並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提起派下權存在訴訟,嗣經最高法院 以94年度台上字第372號民事判決確定,確認上訴人等人之 派下權不存在,賴清一等人之派下權存在,被上訴人乃據上 開確定判決將原申報案以95年9月5日嘉市西區民字第095001 2839號函予以駁回。訴外人賴雲龍賴堂顯不服,委任上訴 人甲○○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本院 分別以96年度訴字第167號判決及97年度裁字第1021號裁定 駁回確定。上訴人乃於97年8月7日向被上訴人提出申請確認 被上訴人95年9月5日嘉市西區民字第0950012839號函無效, 經被上訴人97年8月8日嘉市西區民字第0970010453號函,回 覆不予確認,上訴人不服,遂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上訴雖以原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 載內容,係以被上訴人既以賴梓明為行政處分對象,自應將 處分書送達賴梓明始屬合法送達,詎被上訴人未按法定方式 逕將處分書送達上訴人甲○○,其處分顯有逾越裁量權限、 不為裁量或裁量錯誤等裁量瑕疵情形,然原審法院對此主張 卻未予審酌並敘明理由,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等理由。 而原審判決已敘明: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所規定行政處分無 效之原因,除該條第1款至第6款之例示規定外,尚有該條第 7款「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之概括規定,用以補充 前6款所未及涵蓋之無效情形,而該款所謂「具有重大明顯 之瑕疵」,應指行政處分內容有一望而知,顯屬具有重大瑕 疵者而言。經查,原審判決載以,觀諸被上訴人95年9月5日 嘉市西區民字第0950012839號函之記載形式及內容,均無行 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所規定「一望而知具有重大瑕疵」之 無效情形;且該函文之內容係針對以上訴人在內等75人為派 下員之原申報案,所為駁回渠等申請核發祭祀公業賴文派下 全員證明之處分,惟因上訴人等人所推舉之申報人賴梓明已 經死亡,遂向原申報案派下成員之一的上訴人甲○○為送達 ,縱函文所載之受文者雖為賴梓明,同時註明由上訴人代收 ,亦僅為送達是否合法之問題,尚未達於行政程序法第111 條第7款規定之行政處分無效程度等情甚詳。上訴意旨仍以 被上訴人未按法定方式逕將處分書送達上訴人甲○○,顯有 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云云,乃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 ,而未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 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 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黃 秋 鴻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