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500號
TNDV,105,訴,1500,2017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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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00號
原   告 曾玉芳
被   告 丁玲
訴訟代理人 許士群
      曾嘉雯律師
參 加 人 臺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訴訟代理人 林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財團法人中華科技經濟產業研究協會預納鑑定如附件所示物品於民國105年3月26日車禍發生前之市價,及前開物品受損後之殘餘價值之鑑定費用新臺幣壹拾玖萬元,並將繳費收據影本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主 張其因被告侵權行為而造成如附件所示物品受損,且各物品 分別受有如附件估價單內金額欄所載金額之損害,惟已為被 告所否認,應由原告就其主張之前揭事實為舉證,因前揭物 品均為古董藝品,而有送鑑定其受損前市價及受損後殘餘價 值之必要,並經本院函詢多位相關行業之鑑定人後,僅財團 法人中華科技經濟產業研究協會函覆同意並確認需鑑定費用 新臺幣(下同)19萬元始願為之鑑定,而有該協會106年4月 14日(106)北協字第0401號函附卷可稽,惟因原告於106年 4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即已當庭拒絕預納上開費用,致使本 件訴訟無從進行。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財團法人中華科技經濟產業研究協 會預納鑑定費用19萬元,如原告逾期未預納該項費用,本院 將依法通知被告墊支,若被告亦不為墊支,本件將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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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