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412號
SLDV,98,重訴,412,2010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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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1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金加睦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26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柒萬陸仟捌佰叁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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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加睦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