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67 號
原 告 嵩雋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信昌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信昌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信昌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2,79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1,29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0,7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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