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陳國男即天廣企業社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014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4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3,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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