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466號
TPDV,99,補,466,201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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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66號
原   告 癸○○
      庚○○
      申○○
      辛○○
      午○○
      丑○○
      未○○
      辰○○
      E○○
      天○○
      Q○○
      C○○
      A○○
      U○○○
      B○
      黃○○○
      T○○○
      子○○
      玄○○
      卯○○
      寅○○
      S○○○
      亥○○
      戌○○
      壬○○
      酉○○
      乙○○
      甲○○
      宇○○
      宙○○
      地○○○
      戊○○
      己○○
      丙○○
      丁○○
      Z○○
      Y○○
      X○○
      V○○
      W○○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娜瑩律師
      謝佩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D○○、M○○、K○○、O○○、P○○、N
○○、R○○○、J○○、I○○、巳○○、L○○、G○○、
H○○、F○○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26,11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計算式:
一、第717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63,608元×面積3,841平方
  公尺×40/600×1/3=約13,964,852元
二、第717-1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59,000元×面積9平方公
  尺×40/600×1/3=31,800元
三、第81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209,000元×面積84平方公尺
  ×40/600×1/3=約390,133元
四、第811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209,000元×面積30平方公尺
  ×40/600×1/3=約139,333元
五、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14,526,1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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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