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66號
原 告 癸○○
庚○○
申○○
辛○○
午○○
丑○○
未○○
辰○○
E○○
天○○
Q○○
C○○
A○○
U○○○
B○
黃○○○
T○○○
子○○
玄○○
卯○○
寅○○
S○○○
亥○○
戌○○
壬○○
酉○○
乙○○
甲○○
宇○○
宙○○
地○○○
戊○○
己○○
丙○○
丁○○
Z○○
Y○○
X○○
V○○
W○○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娜瑩律師
謝佩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D○○、M○○、K○○、O○○、P○○、N
○○、R○○○、J○○、I○○、巳○○、L○○、G○○、
H○○、F○○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26,11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計算式:
一、第717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63,608元×面積3,841平方
公尺×40/600×1/3=約13,964,852元
二、第717-1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59,000元×面積9平方公
尺×40/600×1/3=31,800元
三、第81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209,000元×面積84平方公尺
×40/600×1/3=約390,133元
四、第811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209,000元×面積30平方公尺
×40/600×1/3=約139,333元
五、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14,526,1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