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99年度,103號
TCDV,99,消債清,103,201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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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10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宙○○
代 理 人 凃國慶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寅○(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午○○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代 理 人 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玄○○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未○○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庚○○
相對人(
即債權人)  E○○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丁○○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己○○
相對人(
即債權人)  D○○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黃○○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B○○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壬○○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申○○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巳○○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亥○○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宙○○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者,得依本條 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 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



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 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 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 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 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上開規定 。消費債務清理條例第三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八十五 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五項、第六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於九十五年五月間曾與金融機構達成債 務協商,每月清償二萬餘元左右,嗣因業務衰退,收入減少 以致毀諾等情,業據提出債務協議書、財產清單資料及支出 說明、戶籍謄本、存摺影本等為證。依債務人九十七年、九 十八年所得清單顯示,債務人全年收入僅二十萬餘元及不足 萬元,足見債務人主張其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以致不能履 約等語屬實。其因不能清償債務而聲請清算,核與上揭法條 要件相符,自應准許。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所載,債務人並無其財產,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 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 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升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游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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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寅○(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