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0641號
債 權 人 丙○○
債 權 人 丁○○
債 權 人 甲○○
前列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具體釋明請求原因之侵權行為事實及損害賠償金額之計
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