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0641號
TCDV,99,司促,40641,2010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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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0641號
債 權 人 丙○○
債 權 人 丁○○
債 權 人 甲○○
前列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具體釋明請求原因之侵權行為事實及損害賠償金額之計
   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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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