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8年度,13號
PCDV,98,建,13,201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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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癸○○
      B○○
      庚○○
      午○○
      乙○○
      A○○
      玄○○
      甲○○
      地○○
      宇○○
      戌○○
      丙○○
      辰○○
      寅○○
      辛○○
      丁○○
      丑○○
      黃○○
      未○○
      子○○
      謝湘如
      酉○○
      戊○○
      巳○○
      塗添山
      卯○○
      亥○○
      宙○○
      C○○
      己○○
      壬○○
      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被   告 富麗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張錦春律師
      莊國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星期五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庚○○謝湘如應補正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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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麗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