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3號原 告 癸○○ B○○ 庚○○ 午○○ 乙○○ A○○ 玄○○ 甲○○ 地○○ 宇○○ 戌○○ 丙○○ 辰○○ 寅○○ 辛○○ 丁○○ 丑○○ 黃○○ 未○○ 子○○ 謝湘如 酉○○ 戊○○ 巳○○ 塗添山 卯○○ 亥○○ 宙○○ C○○ 己○○ 壬○○ 申○○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被 告 富麗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天○○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張錦春律師 莊國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星期五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庚○○、謝湘如應補正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到院。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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