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99號原 告 丑○○ 宙○○ 戌○○ 地○○ 亥○○ J○○ B○○ 天○○ 玄○○ 酉○○ 申○○ 未○○ C○○ 甲○○ 戊○○○ A○○ 庚○○ 黃○○ K○○ 乙○○ 丙○○ E○○ H○○ I○○ 丁○○ 己○○ 辛○○○ 壬○○ 巳○○ 宇○○ 午○○○ 寅○○ 子○○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律師被 告 G○○ F○○ D○○ 癸○○ 辰○○ 卯○○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0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08,800 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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