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99年度,61號
KSHV,99,上易,61,201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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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61號
上 訴 人 明月潭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被上訴人  順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呂富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
12月2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99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訴外人黃忠茂為「冠緯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及「冠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將其所有之 貨櫃車靠行登記為被上訴人名下,並以該等車輛從事承攬運 送業務,而至伊經營之加油站加油,積欠伊油款,於97年8 月6 日就伊尚未受償之購油貨款成立調解,約定由黃忠茂給 付伊新台幣(下同)130 萬1468元及自97年1 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為黃忠茂之僱用 人,自應負僱用人之責任。爰依民法第188 條之規定,求為 :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30 萬14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黃忠茂係將貨櫃車靠行登記為伊公司所有後 ,自行僱用駕駛人使用靠行之貨櫃車營運,如駕駛人因執行 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伊始負有僱用人之責任,但黃 忠茂事實上亦為僱用人,二人同負僱用人責任,故黃忠茂與 伊僅為靠行營運之契約當事人,非伊之受僱人;上訴人同意 黃忠茂派車前往簽帳加油結算油款之行為,非黃忠茂駕駛靠 行車輛執行職務之行為,伊無庸負僱用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法院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減縮求為:㈠原 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24 萬2974元及99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 則求為駁回上訴(上訴人以黃忠茂讓與黃忠茂對世德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健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竹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道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鏵福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來進金企業有限公司、芳生螺絲股份有



限公司等8 公司之運費債權為由,請求世德等8 公司給付如 原法院判決附表所示之運費,經原法院判決上訴人敗訴,上 訴人提起上訴後,於本院撤回該部分之上訴,併予敘明)。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黃忠茂為冠緯公司及冠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將其所有貨櫃 車靠行登記於被上訴人公司名義,黃忠茂以該等貨櫃車從事 貨物運送業務。
㈡上訴人與黃忠茂於97年8月6日經原法院97年度移調字第64號 就上訴人尚未自黃忠茂受償之購油貨款成立調解,由黃忠茂 給付上訴人130 萬1468元及自97年1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黃忠茂詐欺取財之犯行(包括向上訴人詐欺購油部分),經 原法院刑事庭以97年度審易字第229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3年確定。
五、本院判斷:
㈠被上訴人與黃忠茂所簽訂之汽車運輸業接受自備車輛靠行自 行營業者委託服務約定書(下稱委託服務約定書)第1 條約 定:「乙方(黃忠茂)將所有自備曳引車壹輛,以甲方公司 (被上訴人)名義,使用甲方營業車額,申領牌照,靠行自 行經營汽車運輸業務,特委託甲方(被上訴人)代辦下列服 務事項:1.車輛牌照之申領、換發、撤銷、檢驗及各種異動 登記。2.購車貸款申請及車輛動產擔保登記。3.車輛使用牌 照稅、燃料使用費、營業稅、所得稅、違規罰鍰及相關規費 之申報繳納。4.車輛強制責任保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運 送責任險投保及繳納。5.行車事故之處理,全程相關事項。 6.承運貨物與托運人運送契約之訂定。7.其他相關委託代辦 事項」、第7 條第2 項約定:「前項乙方(黃忠茂)所雇用 之駕駛人(含車主自兼駕駛)裝卸工等之薪資及車輛營業所 得與稅費及支出單證等,乙方(黃忠茂)應據實按月交由甲 方(被上訴人)列帳據以依法定期限,向財稅機關申報營利 事業所得稅以符法制」(原審卷㈠18至19頁)。則黃忠茂所 有車輛既靠行登記於被上訴人公司名義,被上訴人與黃忠茂 間即有監督關係,而為黃忠茂之僱用人,應堪認定。被上訴 人主張黃忠茂係將貨櫃車靠行登記為其公司所有後,再自行 僱用駕駛人使用靠行之貨櫃車營運,如駕駛人因執行職務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被上訴人公司始負有僱用人之責任, 因黃忠茂事實上亦為僱用人,二人同負僱用人責任,故黃忠 茂與被上訴人公司僅為靠行營運之契約當事人,非被上訴人 公司之受僱人云云,核非可採。
㈡按「僱用人藉使用受僱人而擴張其活動範圍,並享受其利益



。就受僱人執行職務之範圍,或所執行者適法與否,恆非與 其交易之第三人所能分辨,為保護交易之安全,如受僱人之 行為在客觀上具備執行職務之外觀,而侵害第三人之權利時 ,僱用人固應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與受僱人負 連帶賠償責任。然若於客觀上並不具備受僱人執行職務之外 觀,或係受僱人個人之犯罪行為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自無命 僱用人負賠償責任之理」(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3 號 裁判要旨參照)。而受僱人個人之犯罪行為是否與執行職務 有關,而屬僱用人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範疇,則 以受僱人個人所為之犯罪行為,是否與受僱人職務具有僱用 人所委辦職務具有通常合理關聯之行為,僱用人對此行為可 預見,事先防範,並計算其可能之損害,內化於經營成本, 予以分散之「內在關聯性」為斷。
黃忠茂於被訴詐欺案件陳述其所有之貨櫃車靠行被上訴人公 司,登記於被上訴人公司名義,由被上訴人公司代辦車輛之 牌照稅等,其承攬貨運業務,由其自行經營處理,自負盈虧 ,與被上訴人無關;黃忠茂向上訴人公司請求簽帳加油時, 向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乙○○之配偶黃玲女提出印有被上訴 人公司名字之名片(地址記載高雄市○○區○○街142 號1 號),但告知黃玲女其貨櫃車係靠行被上訴人公司,加油之 貨櫃車都是黃忠茂所有;黃忠茂所有之貨櫃車至上訴人公司 之加油站加油回到車場後,都由黃忠茂指揮卸油至儲油槽, 黃忠茂確實有在上訴人處加油積欠油款(外放)。黃玲女亦 稱其答應黃忠茂簽帳是一位加油站老主顧介紹,且黃忠茂又 交付20萬元押金之故;雙方約定每半個月結帳1 次,黃忠茂 的貨櫃車從96年11月27日開始加油,同年月30日有結清帳款 ,自96年12月1 日開始,其發現黃忠茂的每輛貨櫃車每天加 油數量有異常增加情況,乃要求黃忠茂改為1 週結帳1 次, 並請其加油站的員工伺機詢問貨櫃車司機原因,但貨櫃車司 機沒說明理由,還說每天都要加班;其原於96年12月7 日欲 與黃忠茂結帳,但黃忠茂藉故拖延,要求於同年月10日送帳 單,其乃於當日送帳單至黃忠茂設於高雄市○○區○○街14 2 號1 樓辦公室,才發現辦公室及車場均大門深鎖,黃忠茂 亦避不見面,黃忠茂自96年12月1 日起至同年月10日止,共 積欠150 萬1468元油款云云(外放)。則被上訴人接受黃忠 茂之貨櫃車靠行,被上訴人依雙方所簽訂之委託服務約定書 約定,黃忠茂靠行被上訴人,但自行經營汽車運輸業務,僅 委託被上訴人代辦車輛牌照之申領、換發、撤銷、檢驗及各 種異登記等業務,黃忠茂對所經營之承攬貨運業務自負盈虧 ,合於一般貨櫃車靠行營業之模式;被上訴人因自己之客戶



介紹及黃忠茂預付20萬元押金,而讓黃忠茂簽帳加油,且知 悉黃忠茂靠行被上訴人公司,並非代理被上訴人公司與之約 定簽帳加油,黃玲女黃忠茂未付油款時,亦係前往黃忠茂 所經營之公司找黃忠茂,而非找被上訴人請付油款,黃忠茂 先按時繳納簽帳油款後,以所屬貨櫃車於短暫之10天內,向 被上訴人簽帳加油未付150 萬1468元加油款,顯非被上訴人 事先所得預見並事先防範,且黃忠茂以簽帳加油之詐欺手段 積欠油款,亦與黃忠茂靠行受僱於被上訴人,黃忠茂執行職 務不具有通常合理關聯之內在關聯性。故上訴人主張應依形 式外觀判斷黃忠茂靠行關係,應適用民法第188 條規定,不 因其不知黃忠茂之僱用人為被上訴人而受影響云云(本院卷 287 至288 頁、290 至291 頁),核無可採。至於上訴人主 張黃忠茂所有之貨櫃車均登記於被上訴人名義,黃忠茂指示 開立被上訴人名義之統一發票及以被上訴人公司名義匯款39 萬7954元(即96年11月27日至同年月30日之油款),足使上 訴人信賴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交易,且被上訴人自承僱用黃忠 茂以車輛載運,由被上訴人以黃忠茂之運費結算車輛靠行費 用及清償借款,並提出簽帳單、統一發票、黃忠茂名片、匯 款回條、估價單、匯款入戶通知單為証(本院卷256 至27 2 頁、15頁)。惟上訴人已知黃忠茂係靠行被上訴人營業,則 黃忠茂以被上訴人名義匯款,要求簽發被上訴人名義之統一 發票,及結算靠行關係之權利義務,均係依渠等之所簽之委 託服務約定書約定履行,且上訴人於黃忠茂未依約給付油款 後,即將送帳單送往黃忠茂營業處所,而非被上訴人之營業 處所,故上訴人上開主張及所提資料,不足以作為被上訴人 應負僱用人損害賠償責任之依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本於民法第188 條規定,請求被上訴 人給付,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兩造其餘攻防不 影響判決結果,爰不逐一論述,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炫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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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月潭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道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竹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緯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來進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