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宜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兼 參加 人 丙○○
被 上訴 人 丁○○(即原債權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之債權受讓人)
被 上訴 人 乙○○(即原債權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之債權受讓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
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
,260元,除已繳第二審1,500元外,其餘23,760元,未據繳納,
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駁回,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惠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S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