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岡小字第一五三號
原 告 奕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博修
被 告 威廉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成廉
送達代收人 鄭素珍
右原告與被告威廉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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