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10號上 訴 人 丁○○ 甲○○ 子○○楊王粒之承. 丑○○楊王粒之承. 癸○○楊王粒之承. 寅○○楊王粒之承. 壬○○楊王粒之承.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正旻律師被 上 訴人 己○○○ 丙○○ 乙○○ 辛○○ 庚○○ 戊○○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周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信託行為之事實及法律關係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2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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