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99年度,440號
MLDV,99,苗簡,440,2010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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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苗簡字第440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陳國男即天廣企業社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 訴。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4日裁定命 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單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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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