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74號原 告 B○○訴訟代理人 C○○被 告 辛○○ 寅○○ 丑○○ 酉○○ 亥○○ 丙○○ A○○ 巳○○ 甲○○ 午○○ 戌○○訴訟代理人 壬○○被 告 未○○ 己○○ 宙○○ 辰○○ 申○○ 地○○ 庚○○ 黃○○ 天○○○ 乙○○ 子○○ 卯○○ 丁○○ 玄○○ 宇○○ 戊○○ 癸○○前列二十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律師 王雅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開設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