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9年度,820號
TYDV,99,司催,820,2010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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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820號
聲 請 人 執行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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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