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820號聲 請 人 執行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貳、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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