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59號原 告 地○○訴訟代理人 宇○○被 告 d○○兼訴訟代理 b○○(即許宗德之遺產管理人)人被 告 酉○○訴訟代理人 I○○訴訟代理人 J○○被 告 申○○訴訟代理人 H○○被 告 未○○被 告 巳○○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子○○ 住台中市○○路297號被 告 Q○○ 住彰化縣田中鎮○路里○○路730號兼訴訟代理 R○○ 住彰化縣田中鎮○路里○○路730號人兼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癸○○ 住彰化縣花壇鄉○○村○○路○段588號被 告 Y○○ 住彰化縣田中鎮○路里○○路730號被 告 Z○○ 住彰化縣田中鎮○路里○○路730號兼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a○○ 住彰化縣田中鎮○路里○○路730號被 告 N○○ 住彰化縣田中鎮○路里○○街85號被 告 M○○ 住彰化縣田中鎮○路里○○路736巷42 號被 告 L○○ 住彰化縣田中鎮○路里○○路736巷42 號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P○○ 住彰化縣田中鎮○路里○○路756巷28 號被 告 乙○ 住彰化縣溪州鄉○○村○○路12號訴訟代理人 甲○○ 住彰化縣溪州鄉○○村○○路12號被 告 天○○ 住彰化縣田中鎮○路里○○路730號被 告 K○○ 住彰化縣田中鎮○路里○○路○段536號被 告 己○○ 住彰化縣田中鎮○路里○○路○段538號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U○○ 住彰化縣田中鎮○路里○○路730號被 告 c○○○ 住彰化縣田中鎮○路里○○路736巷42 號被 告 C○○ 住彰化縣田中鎮○路里○○路756巷32 號被 告 宙○○ 住彰化縣田中鎮○路里○○路756巷42 號被 告 玄○○ 住台北縣板橋市○○里○○路○段89巷1 弄3號兼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A○○ 住台中縣大里市○○里○○○街10巷28 號被 告 寅○○ 住彰化縣田中鎮○路里○○路730號被 告 丑○○ 住彰化縣田中鎮○路里○○路730號被 告 E○○ 住彰化縣田中鎮○路里○○路261巷4號被 告 F○○ 住彰化縣田中鎮○路里○○路273號被 告 壬○○ 住彰化縣田中鎮○路里○○路310巷26 號兼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亥○○ 住彰化縣田中鎮○路里○○路23號被 告 丁○○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226巷1弄3號5樓訴訟代理人 辛○○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48巷7弄19號3樓 送達處所:台北縣板橋市○○路226巷 1弄3號5樓複代理人 亥○○ 住彰化縣田中鎮○路里○○路23號被 告 午○○ 住彰化縣二水鄉○○路36號 送達代收人 丙○○ 住台中縣豐原市○○路114巷15號2樓之 2被 告 X○○ 住彰化縣田中鎮○路里○○街43巷42號被 告 戌○○ 住彰化縣田中鎮○路里○○路730號被 告 黃○○(即許德馨之承受訴訟人) 住彰化縣北斗鎮○○里○○○路115號被 告 O○○ 住台北巿信義區○○里○○○路162巷3 號被 告 戊○○ 住彰化縣田中鎮○路里○○路730號被 告 G○○ 住彰化縣田中鎮○路里○○路730號被 告 D○○○ 住彰化縣員林鎮○○里○○路18號被 告 卯○○ 住彰化縣員林鎮○○里○○路○段493巷 4弄2號被 告 辰○○ 住彰化縣員林鎮○○里○○路18號被 告 W○○ 住彰化縣田中鎮○○里○○路○段446號被 告 V○○ 住彰化縣田中鎮○路里○路街42號被 告 S○○ 住台北縣永和巿協和里保平路50巷10弄 1號被 告 B○○ 住台南市○○區○○里○○路○段258巷 29弄30號4樓被 告 T○○ 住彰化縣員林鎮○○里○○路659巷340 弄9號被 告 庚○○ 住台北巿萬華區○○里○○路○段52巷2 5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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