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4號
原 告 丑○○
宙○○
戌○○
地○○
亥○○
J○○
B○○
天○○
玄○○
酉○○
申○○
未○○
C○○
甲○○
戊○○○
A○○
庚○○
黃○○
K○○
乙○○
丙○○
E○○
H○○
I○○
丁○○
己○○
辛○○○
壬○○
巳○○
宇○○
午○○○
寅○○
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律師
被 告 G○○
F○○
D○○
癸○○
辰○○
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 1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99年10月25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繳,其訴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坤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