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74號
ILDV,99,重訴,74,201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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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4號
原   告 丑○○
      宙○○
      戌○○
      地○○
      亥○○
      J○○
      B○○
      天○○
      玄○○
      酉○○
      申○○
      未○○
      C○○
      甲○○
      戊○○○
      A○○
      庚○○
      黃○○
      K○○
      乙○○
      丙○○
      E○○
      H○○
      I○○
      丁○○
      己○○
      辛○○○
      壬○○
      巳○○
      宇○○
      午○○○
      寅○○
      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律師
被   告 G○○
      F○○
      D○○
      癸○○
      辰○○
      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 1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99年10月25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繳,其訴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坤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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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