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99年度,72號
KLDV,99,事聲,72,2010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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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字第72號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就本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99年9月28日所為99年度司執字第16753號駁回
異議人強制執行聲請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 時,應為適當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2、3 項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因清償票款之強制執行事件,經 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認異議人未依通知補正債權讓與 證明書及通知債務人之送達證明,而於民國 99年9月28日以 99年度司執字第 16753號民事裁定駁回異議人強制執行之聲 請,該裁定於99年10月11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不服,於99 年10月18日提出異議,未逾法定期間,合先敘明。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按分割,指公司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 將其得獨立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之營運讓與既存或新設之他公 司,作為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發行新股予該公司或該公司股 東對價之行為;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 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分割時 亦準用之。企業併購法第 4條第6款、公司法第75條、第319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股份有限公司因分割而為營業讓與,其 權利義務包括資產、負債以及基於契約關係所享有之權利或 應負擔之義務,均應由分割後新設之公司承受。又概括承受 係概括承受債之關係所生法律關係,所有權利義務應一併由 承受人繼受之,與債權讓與非同,解釋上被分割公司所讓與 營業之相關權利義務均應當然由受讓公司承受,不用個別處 理通知債務人程序。美商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 98年8 月 1日將其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異議人, 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及登報公告可稽,是分割 後當由存續公司即異議人概括承受美商乙○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其性質與債權讓與不同,無庸



再踐行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義務,原裁定竟認異議人未補 正債權讓與證明書及通知債務人之送達證明,駁回異議人強 制執行之聲請,為此提起本件聲明異議,請准予續行強制執 行等語。
三、按金融機構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者,準用本法之規定。外國 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者,亦 同。第一項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 概括讓與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 第1項前段、第4項定有明文。又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 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除前項規定外,相關決議、 通知或公告及其股東與債權人權益保障等程序,外國金融機 構依其總機構所在地有關法令為之,本國金融機構依本法有 關規定為之,亦據行政院金管會90年7月24 日公布之外國金 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獲概括讓與辦法第 3條 第 2項所明定。是本國金融機構債權讓與之通知或公告,自 應依金融機構合併法之相關規定為之。次按金融機構為概括 承受、概括讓與、分次讓與主要部分之營業及資產負債,或 依第11條至第13條規定辦理者,債權讓與之通知得以公告方 式代之,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第3項定有明文。故外國金 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時,關於 本國金融機構概括承受外國金融機構之債權,仍應依我國債 權讓與之相關規定,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而該通知 得以公告方式代之。
四、經查本件異議人為本國金融機構,其概括承受美商乙○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部分,自 應依前開規定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其通知得以公告 代之,殆無疑義,此項見解,亦為台灣高等法院肯認,有台 灣高等法院院通文速字第0990000617號函示在卷可稽。準此 ,異議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如未依法通知債務人或 公告債權讓與之情事,民事執行處自得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 定命其補正之,自無異議人所指企業併購法及公司法相關規 定之適用餘地。是以,本院司法事務官以異議人未依限補正 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之送達證明為由,駁回異議人強制執行 之聲請,核無不合,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係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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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