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54號原 告 F○○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被 告 子○○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被繼承人黃凢之遺產管理人)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庚○○訴訟代理人 乙○○複 代理 人 蔡金保律師被 告 戌○ 號2樓訴訟代理人 甲○○ 號2樓被 告 癸○○ 宇○ 未○○ 丁○○ 黃○○ 寅○○ 酉○○ 申○○ 地○○ 號 天○○ A○○ D○○ B○○ 辰○○ 巳○○ 戊○○ 丑○○ E○○(原名黃榮財) 亥○○被 告 黃勇誌(原名黃榮喜) 午○○ 6號 玄○○ 6號 壬○○ 9號 I○○ J○○ H○○ K○○ G○○ L○○ 卯○○ 丙○○ 4樓 樓 宙○○ 樓 C○○ 樓 辛○○○ 己○○○ M○○ 81號 Q○○ 81號 N○○ 81號 P○ 81號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O○○前1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子○○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2 日下午15時35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被繼承人黃寬然、黃國男、黃世華及黃延鶴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到院。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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