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654號
CYDV,98,訴,654,2010111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54號
原   告 F○○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被   告 子○○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被繼承人黃凢之遺產管理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乙○○
複 代理 人 蔡金保律師
被   告 戌○
           號2樓
訴訟代理人 甲○○
           號2樓
被   告 癸○○
      宇○
      未○○
      丁○○
      黃○○
      寅○○
      酉○○
      申○○
      地○○
           號
      天○○
      A○○
      D○○
      B○○
      辰○○
      巳○○
      戊○○
      丑○○
      E○○(原名黃榮財)
      亥○○
被   告 黃勇誌(原名黃榮喜)
      午○○
           6號
      玄○○
           6號
      壬○○
           9號
      I○○
      J○○
      H○○
      K○○
      G○○
      L○○
      卯○○
      丙○○
           4樓
           樓
      宙○○
           樓
      C○○
           樓
      辛○○○
      己○○○
      M○○
           81號
      Q○○
           81號
      N○○
           81號
      P○
           81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O○○
前1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子○○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2 日下午15時35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被繼承人黃寬然、黃國男、黃世華及黃延鶴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到院。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