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7號原 告 地○○訴訟代理人 程弘模律師被 告 酉○○ 國內最後. 癸○○ 寅○○○ 子○○ 丑○○○ H○○ 戌○○ 亥○○ 乙○○ 戊○○ 甲○○ 丁○○ 辛○○ 己○○ K○○ J○○ 申○○ A○○ 天○○ F○○○ 宙○○ 辰○○ 巳○○ 午○○ 庚○○ 壬○○ 丙○○ D○○ 黃○○ C○○ 玄○○ B○○ 宇○○兼上三人之法定代理人 未○○被 告 卯○○ I○○ G○○ E○○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高羅嘉惠」、「高羅家慧」、「賴木德」、「羅權彬」之記載,各應更正為「寅○○○」、「酉○○」、「I○○」。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高羅嘉惠」、「高羅 家慧」、「賴木德」、「羅權彬」之記載,係「寅○○○」 、「酉○○」、「I○○」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 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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