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5年度,338號
TPDA,105,簡,338,2017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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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氏草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陳金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
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12日105年度簡字第33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
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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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氏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