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氏草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陳金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
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12日105年度簡字第33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
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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