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9年度,231號
KSDM,99,附民,231,201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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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駿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啟禎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律師
      黃紹文律師
      徐美玉律師
被   告 陳泳龍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鄭峻明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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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